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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問題


朱OO 發問於 2013-11-14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你好:
之前與人合夥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因為合夥人是法人佔80%股份, 因不願意繼續經營
直接解散處理!
已於102/7/5 申請解散,
於 102/7/31 正式由負責人擔任清算人!

至今已經超過3個月 , 因為公司純屬負責人不願經營而解散! 尚有 70%以上的資金!在負責人手上!

請問有何方式可以讓清算人[責負人] 加速清算完, 將資金還給我們這些小股東!
如果清算人故意不執行清算 , 不將資金分配給股東 , 股東有何方式可以保障股東的權益!

請幫忙提供解決方式!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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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原則上採普通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22至334條參照),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並準用公司法下列條文:
第83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85條第3項「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第85條第4項「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90條「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既然該公司早在102.7.5已解散,並於102.7.31由原負責人擔任清算人,則依上述規定,清算人應於15日內向法院聲報就任,並進行清算之事務。故清算人以外之其他股東,不妨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公司登記地址之管轄法院詢問及聲請抄錄該公司之清算程序卷宗,以便暸解清算進度,並促使清算人重視清算程序之積極進行(以免自己被課行政罰鍰或刑事責任)。

以上敬供參考,希望有所助益。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再提問或不吝直接聯絡。

黃維倫律師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77號6樓之1
02-238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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