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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員工


陳OO 發問於 2013-10-24 | 桃園 | 服務業

Q: 您好:
本人開設飲料店,有兩間店,但一間店員工皆未滿五人,故將他們的勞健保投保於工會是否違法?因有一位員工工作狀況不佳想資遣他,想請問需要申報勞保局嗎?他到職四個月(本人願意資付資遣費用),想再請問預告薪資如何計算?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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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有關保投勞保規定分述如下:
(一)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按勞保局解釋,只要僱用員工1人就是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故須由公司加保。
(二)再者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綜上,員工少於5人,還是要由公司投保。
二、有關保投健保規定分述如下: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規定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第一類被保險人。應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同法第15 條定有明文。
(二)綜上,員工少於5人,還是要由公司投保。
三、按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故仍須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未通報,則依同法第6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按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此員工工作滿4個月, 貴公司應於10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告知當日如告訴員工隔天不用再來,才必須給付10天的預告薪資。如這十天員工仍有來上班,則無需給付預告薪資。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仍須依據具體個案事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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