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代理品牌商品,其一品牌商標原由台灣公司註冊登記,委託大陸製造商生產製造與供貨,基於業務合作關係,大陸製造商亦於大陸地區註冊相同樣式商標,而後雙方仍係維繫正常供貨營銷合作關係,期間通路上之品牌商品供貨源均屬大陸公司,本公司亦同。或因雙方經營利益爭議,雙方開始在兩岸商標登記類別進行角力,自今年9月公司正式取得大陸供貨商台灣總經銷授權證明後,原台灣地區商標所有權人在無法直接取得新品供貨源後,即以台灣地區商標所有人之權利主張,透過律師發函各網路平台或實體店舖,要求全面下架標示有該商標之商品,以及限期說明與請求侵犯商標權之損害賠償等情,既以大陸製造商惟現今網路流通商品的唯一供貨源,且從過去雙方業務交易合作關係而論,現行流通且標示有品牌註冊商標之商品,是否可據以斷定為真品?上情是否違反商標權或公平交易爭議,仍請律師協助釋疑與解惑,謹謝!
A:
您好,
商標權是保護當地國有依法登記的人,但如可以證明是真品,透過合法管道購買,雖不是商標權人也是可以販賣,但販賣時的行銷包裝等,應小心不要再用到真品的商標,以免會違反商標法。
因您所述問題較為複雜,先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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