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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中斷時效~

本票裁定中斷時效~


小O 發問於 2013-10-13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某一家有限公司負責人97年6月用10張客票向我票貼,結果均跳票,10月我請他以自己名義開立本票及借據作為擔保付款,在2年內有陸陸續續付約定的利息,之後就不再還了,我在100年8月取得本票裁定,最近我想對他投資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及他自己的公司股權作強制執行。有人跟我說已過時效,對方可主張不支付。請問:
1.97年10月他有簽一份委託書讓我去收取他一家下游廠商帳款以抵本息,100年1月也有透過第三人簽定和解還款事項,只是簽了他又不履約。以上兩點是否可表示他已確定有此債權,不能主張本票強制執行需在3年內為之,否則已過時效之說?或者需要哪些更有利的證據?
2.我想查封他一人經營公司股權,拍賣他公司的幾台機器抵債,我如何確定他公司的財務狀況,不致接到爛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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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本票的時效為三年,只要你在三年內行使本票的權利即可,但是在法院實務上,超過三年的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取得裁定後,法院只會做形式審查,形式通過後就會准許強制執行(但超過三年時效的本票,債務人可以提出異議之訴,把整個強制執行程序撤銷,但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之訴時,法院在通常狀況仍會讓你執行)。
依照你所描述,你已經取得本票裁定,目前你可以用本票裁定以及確定證明書向國稅局聲請調閱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以利你判斷,至於要確認公司的價值,在強制執行程序後,可以對公司鑑價,鑑定股權的價值,到時候可以得知部分狀況,以拍賣股權,但因為你取得的是負責人個人的執行名義,是沒有辦法直接針對公司的機器拍賣。
另外,你也可以用借據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就可以不必擔心時效問題。
祝你一切順利 恩典滿滿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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