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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網路上轉賣跟零售商買貨之商品是否侵犯品牌代理商之智財權

網路上轉賣跟零售商買貨之商品是否侵犯品牌代理商之智財權


孟OO 發問於 2013-10-1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我們是網路賣家,經常會有跟同業買進貨品在網路上轉賣的情形,日前於YAHOO拍賣遇到狀況,我們跟同業買進新安琪兒成長奶粉(一歲以上成長奶粉是可以於網路販售的),然後於Y拍上刊登販售,結果竟然遭到品牌代理上向Y拍提出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檢舉,以致 害我們買進產品被YAHOO下架,並於YAHOO拍賣記錄多增添了違規點數,嚴重影響我們於Y拍經營的權利。
請教律師,這樣子於網路上轉賣可合法販售之商品,是哪一點去侵犯到對方的智慧財產權呢?

那是不是都不能跟別人買了東西,然後在網路上販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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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 按「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 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 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台端描述商品內容、品牌等說明,於「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之使用範圍內,不生違反商標法之情事。
二、 又「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之規定,台端合法購買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再轉賣,是依權利耗盡原則,即無侵害商標權之問題。台端轉賣時所載之圖片與說明,只要非轉載自其他權利人所有之圖片或說明,未侵害其著作權。
三、 惟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又「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權法第37條第1 項、第4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之範圍,自應以雙方約定之時間、內容、利用方法等事項為限。故若對方擁有產品之獨家代理權,台端自需取得對方授權之合約後方可合法於網路上販賣該產品,而不生侵害對方之著作權之情事。
四、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仍需依據具體個案事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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