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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及違反營業秘密


洪OO 發問於 2013-10-11 | 台北 |

Q: 律師你好

我和剛離職不久的同事私下另外開了一間公司想自己接案 我們的確接觸了幾個現有客戶 但僅止於提案階段。我們並沒有成功簽下任何案子或實質收入。我們的計劃被發現是因公司監控我們的電腦
我們的計劃或意圖都在電腦對話中。目前我們尚未收到地檢署傳票 但已到調查局作過筆錄。有寫過道歉信但無任何回應。請問律師若沒和解 請問有機會緩起訴或緩刑嗎 我們都沒有前科 最重會需要作牢嗎。若一罪一罰 若接觸四個客戶是否刑責會乘以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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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和解的話,有幾個法律上的重點可供您參考:
1、背信罪的成立,必須以行為當時,還處於「為他人處理事務」的階段。所以,如果您是離職後,才去接觸前公司的客戶,比較有可能構成民事違約責任,不太容易成立刑事背信罪嫌。反之,如果行為當時,還是公司員工的話,就算沒有簽署契約也沒有穫利,還是有可能成立該罪的未遂犯。
2、除非前公司對於客戶資料,履行營業秘密法所規定的要件,否則,並不當然算是該法所規範的營業秘密,縱使違反了,也不必然就會構成營業秘密法中所規定之刑事犯罪。
3、如果您沒有前科,也未因此獲利,又讓法官覺得您的犯後態度良好,縱始未與對方和解,還是會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4、數罪併罰,通常不會直接以單一犯罪的倍數科刑,依照法律規定,數罪合併的刑度只要高於各罪的最長刑,低於各罪合併刑都算是合法,舉例而言,若經認定4個背信罪都成立,分別被處有期徒刑3、4、5、6個月,合併刑只要介於3~6個月,就算是合法。何況如果經認定是未遂犯罪的話,還可以再減。所以,就算沒緩刑,也都還有易科罰金的機會。綜上所述,只要情節不是太過重大,坐牢的機會,應該不會太高。

林達傑律師

參考法條: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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