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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而造成的營業損失賠償


張OO 發問於 2013-10-10 | 台中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是從事游泳池人力派遣業,最近有一位員工因以下案例造成學校與其他單位對本公司提出警告與罰款。
第一件:本公司有位員工支援國防單位游泳池救生員工作,一般救生員執勤範圍為游泳池內,此員工居然跑到游泳池外面看別人運動,此時游泳池內有很多泳客正在游泳運動,當時正好有一位長官剛好在游泳池運動發現救生員不在崗位執勤,這位長官也開始找救生員,找到救生員時,長官救指責救生員,此救生員並跟長官大吵起來,為了此事國防單位也對本公司與負責人提出警告與罰款3000元。
第二件:此員工在學校工作時被學校老師與體育組長發現上班沒有按照學校規定工作,造成游泳池長青苔,所以此員工對體育組長非常不滿,事後學校又根本公司提出異議,希望本公司將此員工調離學校單位,此員工知道學校要將他更換時,救到游泳池將垃圾與游泳池岸上掃地工具全部丟入游泳池,造成游泳池必須將水池更換,學校知道此事時,並對本公司提出警告與罰款10000元。
請問公司方面可否對該員工提出因業務過失而造成的營業損失賠償或其他法律途徑處理?若可以,是依據哪一法規條款提出賠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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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回覆如下:
一、事件一, 貴單位因該名員工未盡忠職守,致使 貴單位遭罰3000元,惟於此事件中,國防單位並未有所損害,該3000元應係屬 貴單位及國防單位所簽約之約定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 貴單位得視於進用該名員工時,是否有簽署契約或訂定工作規則而有相關之規定,得請求該員賠償之。
二、事件二, 貴單位應可請求該員賠償之:
(一)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8條定有明文。
(二)於事件二, 貴單位因該員破壞游泳池水質致須更換之,因而所給付予學校之罰款金額10,000元(因 貴單位未明敘,歉難評估此金額之性質),若可認定為賠償學校游泳池須更換水池的水之費用,依據前開民法之規定,雖僱用人需與受雇人負連帶賠償費用,惟依據民法188條第3項之規定,若 貴單位已代其全數清償之,仍得向受僱人請求因該員侵害他人權利而賠償之費用。
三、以上意見謹供參考,仍需依具體個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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