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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請病假一個月的計薪方式

請病假一個月的計薪方式


蔡OO 發問於 2013-09-2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依勞基法病假給半薪,請問是包含假日嗎?因為勞基法又有另依規定:連續工作7日需有1天為例假(有薪假),但是該員連續請病假一個月,那他還要計算這個有薪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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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二、復按「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動基準法第36條及第39條定有明文。
三、從而,依據勞工請假規則之規定,如勞工並未住院,依法可請30日之病假,而於此請假期間內,雇主依法應給予半薪。又依據勞基法之規定,7日中應休息一日之休假,依法應照給薪資,是以仍應將該例假日併同計入,給予半薪。

以上法律意見謹供參考,仍需視案件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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