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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執行董事與總經理對人事任命意見不同時,決定權應屬於誰?


陳OO 發問於 2013-09-19 | 基隆 |

Q: 公司執行董事與總經理對人事任命意見不同時,決定權應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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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答覆:
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倘貴公司人事任命爭議係針對依委任關係聘用經理級以上之經理人,則應依上述公司法之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之情形),亦非由執行董事一人決定。但董事會亦得依章程將一定層級之人事任命權授權下層人員決行,所以決定權屬誰,亦須端視貴公司章程如何規定。至於勞工階層人員之任免,雖然普遍上會授權總經理以下之層級決行,惟亦須由貴公司章程或內部規章等更詳細之資訊始能判斷。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實際情形仍須參酌完整事實始能判斷,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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