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多年前我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兼董事, 工作是負責業務的推展, 在職期間月3-4個月, 在職期間未成立任何一筆交易, 離開後也辭去董事職務,日前接獲地檢署傳票, 列明我是被告, 原因是負責人虛開發票違反商業會計法, 然而當時公司財務會計這部分都是負責人親自處理, 我一無所知,雖然我知道公司法規定董事也是負責人, 但司法上要認定一個人有沒有罪, 是不是以實際有無犯罪事實來認定呢?還是只要是董事, 即使沒有犯意及犯罪事實, 也會被起訴及判刑呢?
A:
您好,
刑事犯罪行為需要有實際的行為才會成立,您應力向檢察官說明您並未參與其中,才可以免責。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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