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經常藉洽工名義.早上及下班都未進公司.且客戶經常抱怨找不到人.
最近上班狀況也無經打彩.經打聽後才知到公司同仁發生婚外情.被抓上警局.且據該同仁家屬所聘用之徵信社說:「這家公司很好混. 2人經常下午就溜班回家.....」
對這樣的員工可否無預期要求其離職.是否須付資遣費.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對員工之狀況,或可構成以上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如 貴司與員工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有明定不可無故曠職或發生不名譽事件等情節重大之規定,則可依前揭條文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且不必發給資遣費。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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