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一名資深員工,於前月底口頭提出工作到上月底,上司在當下已口頭同意該員離職請求。
但該員後來反悔,辯稱當時只是想知道自己在公司的重要性,並未有離職的意思。
考慮該員提出離職後,公司已計畫資源重整,上司告知該員無法同意離職撤銷。
於上月底要求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後續該員認為其為被迫離職,離職單並不是依其意願填寫。
要求公司給予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單。
請問在法律上,我司有義務滿足該員的需求嗎?或該如何處理本事件?
謝謝
A:
敬啟者:
如依貴司所述,該員工請求自願離職已生效力
一、因勞工法未為特別規定,則勞動契約之成立或解除不已要式為限,故為資遣或離職以口頭或書面表示均得為之。
二、按民法第94條: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則該員工既已對貴司之主管表示離職之意,且貴司主管亦為同意之意思表示,則當時應生自願離職之效力,在未經貴司同意前,該員工所為撤回離職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三、次按勞基法規定,員工自願離職無權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惟日後恐生勞資爭議,則訴訟成本效益、公司形象等評估,雙方是否進行和解,貴公司得妥適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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