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是註冊在歐洲的旅行社,並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針對交通部觀光局對於外國旅行業者在台相關法規查詢後,有幾點不太清楚請律師協助釋疑:
1.請問[設置代表人]與[委託國內綜合/甲種旅行社]是否兩者擇一就可執行聯絡、推廣、報價等事務?
2.條文所指[不得對外營業]之具體行為為何? 如在中華民國境內並未設置辦公室僅透過網站網路接受訂單是否合法?
3.如不委託國內業者,僅透過設置代表人,是否適用中華民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 或是可以以歐洲註冊國之合約代之?
以下附上參考法規,謝謝!
第18條 【相關罰則】第四項~§56
外國旅行業未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設置代表人或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但不得對外營業:
一、為依其本國法律成立之經營國際旅遊業務之公司。
二、未經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
三、無違反交易誠信原則紀錄。
前項代表人,應設置辦公處所,並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於二個月內依公司法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一、申請書。
二、本公司發給代表人之授權書。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旅行業執照影本及開業證明。
外國旅行業委託國內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辦理連絡、推廣、報價等事務,應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核准:
一、申請書。
二、同意代理第一項業務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同意書。
三、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旅行業執照影本及開業證明。
外國旅行業之代表人不得同時受僱於國內旅行業。
第二項辦公處所標示公司名稱者,應加註代表人辦公處所字樣。
A:
您好,
回覆您的問題如后:
1.依您以下的法條,可知[設置代表人]與[委託國內綜合/甲種旅行社]是二擇一
2.如網站主機是設在中華民國境內,可能會被解釋為"對外營業"
3.如在中華民國營業,原則上就要適用中華民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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