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本公司一名員工於上班中對於另一員工以小動作和言語挑釁,導致口角與工作上的不和諧,造成公司其他員工必須時時刻刻注意他們有無爭吵的困擾,這樣可以開除他嗎?
如果重大侮辱可以開除.那重大侮辱的定義為何?
A:
[quote:e7f2bc47b0="陳 先生/小姐"]請問本公司一名員工於上班中對於另一員工以小動作和言語挑釁,導致口角與工作上的不和諧,造成公司其他員工必須時時刻刻注意他們有無爭吵的困擾,這樣可以開除他嗎?
如果重大侮辱可以開除.那重大侮辱的定義為何?[/quote:e7f2bc47b0]
您好:
一、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勞工有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勞基法該款規定之重大侮辱,並沒有絕對標準,每個案例都有不同得情形;實務的判決標準提供參考,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要旨:「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重大侮辱」,固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侮辱者 (即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所受侵害之嚴重性,並斟酌勞工及受侮辱者雙方之職業、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行為時所受之刺激、行為時之客觀環境及平時使用語言之習慣等一切情事為綜合之判斷,惟端視該勞工之侮辱行為是否已達嚴重影響勞動契約之繼續存在以為斷。」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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