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的畫作電子檔送至印刷廠製成商品,如何防止印刷廠自行利用圖檔製造商品販售呢?
A:
您好:
就您的問題,扼要回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依您來函所述,您應只有委請印刷廠製造商品,亦即只有在製造的範圍內授權印刷廠利用您的著作,如果印刷廠超過授權範圍又未經您的同意而利用了您的著作,那就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不過,為免將來產生糾紛,建議日後在委任印刷廠時,能夠簽署簡單的授權合約,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二、以上意見,再請卓參。如有任何問題,可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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