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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相關


黃OO 發問於 2013-08-14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司屬於日本於台灣的子公司,日本總公司持有一項日本品牌的鞋墊銷售權,於是我們台灣分公司也由該廠商同意進口到台灣地區販賣,由於我司為經銷制度,商品經由與我們有契約的經銷商於實體店面或是網路作販賣。但是近期有一公司聲稱是該品牌台灣總代理,要求我們經銷商於網路作下架動作,否則與商品標示法68-70條牴觸,可能會有商標法95-99罰責產生。想試問,即便該公司為此商品總代理,但是商品全仍為此鞋墊產商所有,他們有權利告我們任何類似侵權或販賣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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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就您來函的問題內容扼要回覆如下:
一、商品標示法全文僅21條,並未有第68至70條,您所詢問的應該是可能違反商標法第68至第70條的規定。
二、商標法第68至第70條是關於違反商標法的民事責任,至於第95至第99條的規定是關於商標法的刑事責任。
三、就違反商標法的部分,如果您所銷售的商品為確實屬於國外原廠的真品,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有關允許平行輸入的規定,就銷售商品的行為是不受在台灣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所拘束。但如果是就與銷售商品有關的行銷行為(例如:廣告、文宣等)使用到對方的註冊商標,則就可能會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此時需看對方商標的指定使用類別以及對方商標獲准註冊的時間,您的銷售行為如果是在對方商標註冊公告前,就已經有使用該國外商品的商標進行行銷,則應可視情形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的「善意先使用」抗辯。
四、以上,再請參考。如有任何問題,可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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