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上班時間操作機台人員A君,未確認是否有人員維修,啟動設備,造成維修人員B君粉碎性骨折
公司有支付薪水及醫藥費,但公司認為是操作人員及維修人員違反公司安全規定,
維修前未斷電及啟動前未至現場確認無人,
公司認為付精神賠償是A君的責任,說要跟操作人員A君要求賠償
公司真的沒有責任嗎?
A:
[quote:54f42ac4d5="呂 先生/小姐"]在上班時間操作機台人員A君,未確認是否有人員維修,啟動設備,造成維修人員B君粉碎性骨折
公司有支付薪水及醫藥費,但公司認為是操作人員及維修人員違反公司安全規定,
維修前未斷電及啟動前未至現場確認無人,
公司認為付精神賠償是A君的責任,說要跟操作人員A君要求賠償
公司真的沒有責任嗎?[/quote:54f42ac4d5]
您好:
一、依您所述,您的問題屬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疇,而非雇主對於勞工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之問題,故以下僅針對民法侵權行為之部分回答,合先敘明。
二、民法第188條規定:「(I)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II)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III)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三、在本案中,公司是A的僱用人,A是加害人同時也是公司的受僱人,至於B則是被害人。A因執行職務,對於B有過失侵權行為,造成B受有身體傷害。所以原則上,依照民法第188條規定,B可以先向公司請求賠償,公司縱使覺得整件事情應由A負責,仍然應該先賠償B,再自行轉向A求償。
四、此外,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所以公司有可能主張,B也應該為事故的發生負擔部分責任,宜注意之。
以上供您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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