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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知我上班,卻反悔叫我不用去上班


蔡OO 發問於 2013-08-03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應徵一家保全公司的總幹事,報到手續都辦妥了,該公司也很明確不只一次當面要我8月1日正式上班
,卻在7月31日晚上10:00,打電話叫我不用去了,而我已向前一個公司辭職了,現在變成失業.
我要向哪個單位尋求自濟,,或直接向法院提背信訴訟或是提民事求償

哪個單位.電話.地址,,可協助我解答這個問題


電話:093218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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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蔡滋晟先生您好:

根據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假若台端與保全公司已簽訂雇傭契約,則依照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欲立即解僱勞工,必須勞工發生:「一、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如要開除勞工,須勞工有勞基法第12條的要件才可以,如果勞工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則老闆則此一開除是無效的,勞工可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向公司終止契約,請公司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但要在30日內為之。或者勞工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假若台端與保全公司未簽訂雇傭契約,則依照民法第245條之1:「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中第三款之事由,可以向該保全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一點意見,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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