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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結書的法律效力


COO 發問於 2013-07-31 | 花蓮 | 服務業

Q: 本人在一家小飯店做房務,有一個同事兩個月前是做櫃檯兼房務,現在則專職房務,最近跟老闆處得不愉快,於是想辭職,但老闆最近發現她之前兼職櫃檯時整理過的一疊重要文件和當房務時的一些物品都弄丟了,所以就懷疑是她偷的,但沒有任何證據,所以他想要在月底同事辭職時擬一份切結書,內容是如果在他任職期間本飯店遺失的任何東西都必須由她負責並且賠償,然後叫她簽字,請問如果她簽字了,這張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如果老闆逼迫她簽字,說如果她不簽字就不讓她辭職,那怎麼辦?
懇請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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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895cc93d6e="C 先生/小姐"]本人在一家小飯店做房務,有一個同事兩個月前是做櫃檯兼房務,現在則專職房務,最近跟老闆處得不愉快,於是想辭職,但老闆最近發現她之前兼職櫃檯時整理過的一疊重要文件和當房務時的一些物品都弄丟了,所以就懷疑是她偷的,但沒有任何證據,所以他想要在月底同事辭職時擬一份切結書,內容是如果在他任職期間本飯店遺失的任何東西都必須由她負責並且賠償,然後叫她簽字,請問如果她簽字了,這張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如果老闆逼迫她簽字,說如果她不簽字就不讓她辭職,那怎麼辦?
懇請幫忙,謝謝![/quote:895cc93d6e]
您好:
一、是否有竊盜之事實,依題意並非確認。
二、雙方成立勞僱契約,當事人若要終止契約自得終止勞僱契約,至於終止後的規範內容,又是另一回事(就是指若勞僱契約終止,針對物品不見的問題,是否有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與是否得終止勞動契約,是不同的事情)
三、換句話說,只要勞工向僱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即可,並非要僱主同意才能終止勞動契約。其次,僱主可能與勞工協商如何就物品遺失事件作討論或和解,不能強迫勞工一定要簽立所要求的簽切書內容。亦即,是否要簽立切結書,勞工應有完全自主的決定權。
四、其餘未盡,可參考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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