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車禍,
我和對方互告民事損害賠償,
但法院沒有併案,
目前對方告我方已經二審判決,
但二審判決明顯用錯法令, 將過失比例整個大翻盤,
我方明明沒有過失, 卻誤判變我方主因><
另外, 倘若該二審我方申請的再審能順利通過,
可以請求剛剛簽的那個要依再審的判決為標準嗎?
可用甚麼法條或程序說服法官?
再審會有新的案號嗎? (因為簽的那個有寫案號...)
真的快煩死了><
麻煩您幫忙看看有沒有挽救的辦法, 拜託拜託, 非常感謝!!!
A:
aa,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法院為判決時,本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您所謂二審判決錯誤認定過失比例,實應詳究法院二審判決有無依據車禍事故鑑定委員鑑定報告、交通大隊初步原因分析表、車禍事故現場圖、談話紀錄、訴訟書狀或言詞辯論筆錄等證據為準,若法院已就上揭證據據為判斷過失比例,並詳述心證理由,且您未有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將得受更為有利之判決,縱與您認為法院錯誤認定過失比例,仍是法院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結果,實無違背法令情形,合先敘明。
2.再審程序本為開啟原訴訟程序,為此,能否開啟再審程序,端視原確定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96條各款規定情形,甚至,法院實務上為保證判決確定力,著實不易成立再審,通常以駁回再審程序申請居多,爰請參考。
3.若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資詢,謝謝。
順訟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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