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關於有線電視(第四台)公開播放的定義有疑問,先前有查詢過公開播放的法規,但仍有不明白之處,請協助解答,謝謝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定義,『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公司為營業場所,但有線電視(第四台)僅在休息室給員工收視用,但並未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這樣是否列於公開播放的規範中。
A:
所謂公眾是指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一般多數人指三人以上不特定之人,人數可隨時增加。
一般這條是規範飯店、旅館,若是播放給特定員工,應不構成該條的要件
[quote:e0c38cd56d="高 先生/小姐"]關於有線電視(第四台)公開播放的定義有疑問,先前有查詢過公開播放的法規,但仍有不明白之處,請協助解答,謝謝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定義,『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公司為營業場所,但有線電視(第四台)僅在休息室給員工收視用,但並未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這樣是否列於公開播放的規範中。[/quote:e0c38cd5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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