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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綁人的切結書


林OO 發問於 2013-07-23 | 高雄 | 商業流通業

Q: 你好
我想請問,我剛進一間公司見習時有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大約是,見習完畢必須在公司服務兩年,否則將要賠償見習期間所發之所有薪資
當時為了工作我也簽了
只是現在見習完畢我不想在做這行
公司卻拿出這張切結書來壓我
那張切結書只有我簽名而已,也沒蓋公司的任何章
請問這樣的切結書是否合理及具有法律效力呢?
還是只能乖乖的賠錢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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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f1d7ad0492="林 先生/小姐"]你好
我想請問,我剛進一間公司見習時有簽一張切結書
內容大約是,見習完畢必須在公司服務兩年,否則將要賠償見習期間所發之所有薪資
當時為了工作我也簽了
只是現在見習完畢我不想在做這行
公司卻拿出這張切結書來壓我
那張切結書只有我簽名而已,也沒蓋公司的任何章
請問這樣的切結書是否合理及具有法律效力呢?
還是只能乖乖的賠錢給他們?[/quote:f1d7ad0492]
您好:
一、該切結書有您的簽名,就有法律上的效力,因為有可能是您單方面切結意思表示,公司收下該切結書就表示同意之意思表示,不見得切結書一定要對方簽章。
二、這種限制或強制工作自由之違約罰責,是否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工作自由之情形,可能要加以討論。也就是說,公司可能主張因有見習之有利於員工,且由公司培養員工能力及才能,所以才會要求服務二年,會主張契約自由原則,是有效的。不過,法院可能會參酌見習的內容,來決定這種限制是否公平,假若公司確實有盡力或是供給栽培之各種事實,也許可能基於利益衡量之原則,認為是有效的約定。可是,若法院認為這種見習並非那麼有利於員工,也許會認為違反公平或誠信原則,認為是無效的。
三、再其次,假若這種賠償薪資同額之性質,認為是違約金,法院可以斟酌公平正義之原則,加以酌減,以符合事理及公平。事實上,法院對於違約金之酌減原則,對於經濟弱勢的勞工,可以會減得蠻多的,不過,還是要依本案具體事實,作最後的認定。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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