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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在職期間在外成立同性質公司

在職期間在外成立同性質公司


吳OO 發問於 2013-07-22 | 台南 |

Q: 您好

請問我在舊公司遞離職書後,在外設立同性質公司是否會與舊公司產生法律糾紛?

前提是11/1提離職,且有當面告知舊雇主我是要自己在外設立公司,公司規定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所以確定離職時間是11/30,另我有特休,所以最後10天我請特休,並且沒進公司,利用這段時間籌備新公司,新公司設立登記在11/20,但因尚未準備完全,所以並無實際營業,於12月設立公司電話後才正式營業,現在前雇主告知要對我提告背信、業務侵佔……罪名,這樣前雇主告的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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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所述問題,扼要回覆如下:

一、依您來函所述,您所提的舊雇主打算告您背信、業務侵占等罪,首先背信罪依刑法第342條規定,必需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從您的問題內容得知新公司的性質與舊公司相同,所以新公司應該是與舊公司發生競爭關係,您在還任職期間處理新公司的設立籌備事宜,主觀上應該是意圖為自己的利益,但是否屬於「違背任務之行為」,則要看您在任職期間處理新公司的設立籌備相關事宜是否與您本來在舊公司的任務有所違背。此外,背信罪的成立還必需致本人(舊公司)的財產或其他利益發生損害,這是舊公司要提出證據證明的。此外,12月以後的營業行為因已非屬於舊公司之員工,所以12月以後的營業行為應與背信罪較無關連。至於業務侵占罪,則就必需看您是否有任何在職期間屬於職務上保管或持有的物品,迄今仍未歸還舊公司。
二、另外,如果在您與舊公司間的僱傭契約約定了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與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則新公司的設立登記行為以及之後的營業行為很有可能會構成競業禁止條款的違反,但您又提及在提離職時曾經當面告知舊雇主要在外另行設立公司,所謂「當面告知」的情況從您的問題內容無法得知細節,如舊雇主對於你要設立同性質新公司的事情已有相當瞭解,且當場沒有表示反對,您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所謂「當面告知」的情況,則應有可能解釋舊雇主已對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有所修正,而同意您的競業行為。當然如果在您與舊公司間的僱傭契約沒有約定任何競業禁止條款,則舊雇主應該是不能主張您有違約的行為。
三、以上意見,供您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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