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是一個在FB上賣衣服的賣家~
我想請問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法條當中的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但是因為我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且又是一個人在FB社群網站而不是在拍賣網上賣衣服~賣的衣服數量都是我自己買回來的都幾乎只有一件一件~我這樣算是個人賣家~~還是也算企業經營者嗎???
因為如果再買賣之前~跟客人說明~對我賣的衣服如果有尺寸或是任何疑問~可以來信告知~並且在購買前再度跟他說明~我們是不做退換貨~他如果也同意了~那麼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這個契約沒辦法成立嗎???因為如果客人都這樣要求退換貨~那來回的運費對我們傷害也很大~因為我也不是什麼大買家~也沒什麼經營成本的說~@@
A:
[quote:233db604e9="范 先生/小姐"]你好~我是一個在FB上賣衣服的賣家~
我想請問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中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法條當中的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但是因為我沒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且又是一個人在FB社群網站而不是在拍賣網上賣衣服~賣的衣服數量都是我自己買回來的都幾乎只有一件一件~我這樣算是個人賣家~~還是也算企業經營者嗎???
因為如果再買賣之前~跟客人說明~對我賣的衣服如果有尺寸或是任何疑問~可以來信告知~並且在購買前再度跟他說明~我們是不做退換貨~他如果也同意了~那麼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這個契約沒辦法成立嗎???因為如果客人都這樣要求退換貨~那來回的運費對我們傷害也很大~因為我也不是什麼大買家~也沒什麼經營成本的說~@@[/quote:233db604e9]
您好:
其實觀諸上述法條規定,您自己已經說出答案了。也就是說,如果不是以此為營利作為事業,僅係偶一為之,並非所謂的「企業經營者」。換言之,企業經營者才會適用所謂七日鑑賞期的規定。為避免爭讀,最好告知買方,台端並非企業經營者,本買賣不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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