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日前和網路賣家訂購商品,其中有一樣(幼兒字卡)和我訂購的有誤,跟賣家反應此事,她的回覆是出版商更名了我要的字卡,她給我的字卡內容跟我要訂購的一樣;由於該網路店家同時販售這兩樣字卡,刊登的目錄內容不一樣,一份字卡有英文,另一份只有中文和注音,我就是看上英文字卡,才會發現她出貨的並非我要的。這樣明顯的錯誤,她一直告知我出版商給她的回覆就只有更名,搞得我只好去跟出版商求證,然後再跟她說出版商明確回覆我這2份字卡是不一樣的。目前她還是把錯誤推到出版商,但是有跟我說抱歉,因為她手邊沒有我要的字卡,願意讓我退貨(並承擔退貨郵資)。如果該賣家一開始在出貨時,主動告知我此事,並詢問我是否能接受不一樣的字卡,我想一切都沒問題;或是在我反應商品出錯時,就馬上認錯,這樣我也會將商品退回給她。但是她卻選擇便宜行事的方式,將一切問題丟給出版商,直到我向出版商求證,她才說要讓我退貨。我想問的是,我可否要求她退款,但錯誤的商品我並不想寄還給她?(雖然郵資她會承擔,但和她信件往來的花的時間,同時因為她的疏忽,我還要處理郵寄的事情)在此先謝謝您的解答。
A:
您好:
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因此,於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時,賣方負有退還價金之義務,但買方也負有將受領之商品返還賣方之義務。
至於損害賠償之問題,因債務人提出之給付,不合債之本旨而屬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以及民法第260條之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您因此受有損害的話,雖已解除契約,仍得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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