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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


賴O 發問於 2013-07-05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想詢問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所稱之「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之計算方式,如算出應繳之保費為300.499元時,究應繳納300元或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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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保險費及滯納金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額進位。」,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2條定有明文。該條文原規定為「保險費之繳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額進位。」,嗣因基於實務作業上滯納金亦有計算至角以下之情形,爰配合修正第1項,俾符實務需求。

二、故參諸前揭立法沿革,保險費之繳納均以元為單位,僅角以下四捨五入計(修法僅增列滯納金亦有計算至角以下之情形),故如算出應繳之保費為新台幣(下同)300.499元時,應角部分僅有499單位,以四捨五入計應予捨去。惟參諸同條文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及政府補助金額尾數均為五角時,以政府補助金額進位,宜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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