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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利發放如何強制執行

股利發放如何強制執行


賴O 發問於 2013-07-02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司目前有債務人甲,經查其財產,發現他所有的股票已在7/1除息,並將在8/5發放現金股利,請問我司能否聲請法院扣押現金股利債權?另一債務人乙則是我司的股東,我司預計7/16除息並將在8/29發放,請問我司如想對已進行抵銷,何時可以辦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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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公司所發放之現金股利屬於股東對於公司所得請求之金錢債權,故貴公司(即該股東之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聲請由執行法院向該第三人公司發扣押命令禁止其將該次股利發放給股東甲(債務人),再依同條第1項由執行法院核發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將款項交由貴公司受償。

2.依民法第334條本文之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同法第335條第1項之規定:「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因此抵銷必須待欲抵銷之債務皆至清償期後以意思表示為之,故貴公司得於8月29日後以函文通知債務人即股東甲,將其積欠之債務與公司應發放之股利互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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