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與姐共持有田地一塊(登記於本人名下,本人持分僅1/10),近因姐欲租賃他人,恐衍生問題,遂與姐商議土地持分全數售姐並達成協議,但因姐財力不足短期內無法辦理過戶,要求以本人名續持有該土地,為避免租賃衍生種種問題危及本人權益及保障姐擁有土地權,請問
1.雙方簽訂讓渡書或買賣契約書以何者較為適宜?
2.契約內應詳列那些條文以保障雙方權益及具法律效力。
3.是否需法院公證?
A:
張xx,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究竟讓渡協議書還是買賣契約書,標題不重要,重要的是內容,若您與姐姐達成價金買賣協議,應該把契約內容顯現出來,該時,姐姐才能主張過戶權利,您才能要求姐姐給付價金。
2.買賣契約書重要條文,包括土地地號、買受權利比例、價金及價金給付方式、過戶之稅捐、規費由何人負擔等等。
3.土地買賣契約無庸經公證,即可辦理。
4.簡單回答如上,如有其他疑義,歡迎來電諮詢。
林衍鋒律師
廣合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