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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標法


幻O 發問於 2013-06-2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本人因在網路上販賣仿冒手機殼,已收到起訴書,目前對方廠商沒有跟我連絡,是否是沒有和解的意願,所以要自行主動去要求和解嗎?
因為賣出去10幾個,被搜查到90個,若是不請律師幫忙和解的話,是不是被要求賠償的金額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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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磺慶

律師

A:  [quote:343cee6635="幻 先生/小姐"]本人因在網路上販賣仿冒手機殼,已收到起訴書,目前對方廠商沒有跟我連絡,是否是沒有和解的意願,所以要自行主動去要求和解嗎?
因為賣出去10幾個,被搜查到90個,若是不請律師幫忙和解的話,是不是被要求賠償的金額會很大?[/quote:343cee6635]


若有和解想法,可主動去電和解,縮短偵查時間。
賠償金額不一定,還是要看實際情形,例如賣多少種產品,產品單價多少等。

A:  您好:

一、檢察官偵查犯罪事實,依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後,即由管轄法院進行審判,期間雖然對方廠商未主動與 台端聯絡,但可能原因諸多,無法以此認定有無和解意願,建議 台端如有和解意願,可以主動與對方廠商或其委任之律師商談和解。

二、次按「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商標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對造廠商倘認定 台端明知有侵害商標權,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則可能依據前揭法文規定,請求 台端依據民法第216條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以實際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認定,須舉證)、或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或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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