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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有瑕疵


蔡OO 發問於 2013-06-27 | 台中 |

Q: 因為買一樓的房子,在成交前有問過前屋主是否有水管阻塞而造成回流淹水的情況,房仲當下告訴我一樓的管路是獨立的,通常是二樓才會有因阻塞淹水,前屋主只提先前廚房有漏水,已經修復。但近日發現廚房洗手擡排水孔有水湧出來,進而發現前屋主已將廚房管路與大樓連接在一起。依此狀況是否可向前屋主提出修復的要求,而房仲未經求證而提供錯誤訊息是否可向其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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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錦峯

律師

海灣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一、依據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再依民法第359條規定得解約或減少價金:「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二、又依民法第356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又依民法第365條之時效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三、所以,您購買之房屋的廚房洗手擡排水孔有水湧出來的問題,依上述規定,賣方對於出賣之該屋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您於購買時已盡其義務檢查該物品,而於日後始發現瑕疵,您在通知賣方該屋有瑕疵後之六個月內,得向賣方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若是確認該屋是有減少通常效用之瑕疵,普通瑕疵得請求減少買賣價金,重大瑕疵得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全部價金。

四、若出賣人關於水管阻塞、出水的情形有故意隱匿情事,有可能涉及刑事詐欺的犯罪嫌疑。另仲介依民法第567條規定有據實報告義務,若有因故意或過失而隱匿上述情事時,依民法第571條規定,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此外,因違反據實報告義務,買受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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