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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退股


林OO 發問於 2013-06-21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我們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為3人
股本150萬公司經營有10年
甲方80萬乙方40萬丙方30萬
請問
(1)
丙方要求退股並要求公司淸算
以利可以分配公司累積盈餘
得到最大報酬,請問是否合理合法
(2)
股份有限公司如只有2人再加上1位監察人
是否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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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
查我國公司法,僅於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明定股東退股之制度,對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並無退股之規定,亦無準用無限公司關於退股之規定,且清算乃公司解散時所踐行之程序,故丙方要求退股並清算,於公司法上並無依據,如其欲退股,應依轉讓股份或請求公司買回其股份之方式較為正確。
按公司法第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僅需二人以上就可設立,惟公司法第192第1項規定董事應有3人以上,故您的情形,可能要在尋求外部董事,另提醒您,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以具備股東身分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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