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再請問一下
1、擔保金要付聲請債權額之三分之一,事後擔保金會歸還嗎?
而判定確定勝訴,要處分對方的不動產也需要付擔保金嗎?
2、法院寄發判決確定書後,債權人想要扣債務人薪資三分之ㄧ,請問除了到國稅局查之外,可以持判決確定書到勞保局或健保局查債務人的工作流向嗎?還是還有其它方式可以查詢呢?
感謝您抽空解答~
A:
一、假扣押後,若本案(指假扣押所相對應之訴訟案)全部勝訴,則可經過一定法院程序取回,若和解經對方出具領回同意書亦可順利經過法院程序取回,若本案敗訴或一部勝一部敗,則必需先定期催告對方主張權利(指是否告您因假扣押造成對方損害而請求賠償),若對方於期限內不主張,則可經過法院程序取回,若對方告您損害賠償則必須等訴訟確定,依訴訟結果決定應賠償對方或可取回。
二、勞健保局似無此直接對民眾之服務,但可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其向勞健保局調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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