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人合資拆夥後 公司CNC設備內的生產程式 應當算是撰寫股東之智財還是算公司財產?
A:
您好:
有關所詢程式之智財權,主要涉及到該程式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因此如該股東除出資外,亦同時受雇於該公司的話,如無其他約定,則 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該股東為著作人。如該股東並無受雇於該公司,且亦非以該程式為出資之標的,則該程式之著作權歸該股東所有
以上
聚智法律事務所 陳國樟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