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八月到職
原來說8/1~9/30職前訓練、10/1起正式上班
我在9/7簽約,簽至明年二月底
契約上面寫業務緊縮時可以提前資遣
但如果我提前離職就要賠八萬
公司在9/13告知因為業務減少要我留職停薪至10/2
(還寫了一張留職停薪的約)
但我在10/2復職後,公司又要我10/4才去
如此反覆的制度令人受不了,也不想再去
(不知道還會不會有下次..)
請問我可以用勞基法14條第一項一款和六款,終止勞動契約而不賠款嗎?
懇請您的回覆
A: 可以,請您依該條規定主張公司違約,並且主動終止契約而無須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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