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3年前向花蓮xx當舖用支票借了三十萬元[陸續借用],已連續繳付利息近2年
但個人經濟巨變後,主動跟xx當舖協商停息
並分期攤還本金,但卻遭該當舖要求簽下須償還42萬的本票
另外還押了1張十萬元的本票
現在我已經陸續還了26萬元了
但因為個人經濟環境真的不好
再加上心有不甘借30萬需還42-52萬
我該怎麼辦?
能在不驚動警方下,向法院申請處置嗎?
期待您的回答
A:
您好,
簽本票若有違反你的意願,你也可以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另外,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所以你也可以透過法院來撤銷你與當舖間的約定。
但~地下錢莊,之所為稱為地下錢莊,乃因他不一定會依法律的規定來處理,你怕他,他就先用法律,你跟他講法律的時候,他就不講法律了。所以以上的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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