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原告之支付命令被法官駁回,但其宣判筆錄不是金額寫錯就是張冠李戴且有違証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經原告提出更正,但法官回函並無民事訴訟第232顯然錯誤之問題,完全無視錯誤所在及忽衍了事,不負責任,讓人心寒至極。我可再一次提出更正? 還是直接向司法部申述。 謝謝
A:
答覆:
1、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支付命令經法院駁回,確實不得聲明不服。
2、惟有法院認為「…對於法院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之裁定,雖不得聲明不服,然茍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法律既無明文規定,應無不許聲請再審之理。」(臺灣高等法院 88年抗字第 2786 號民事裁定參照)倘 台端經法院駁回之支付命令聲請,有再審之理由,應有機會提出再審。
3、況且,駁回支付命令之裁定,不生既判力, 台端自得以同一請求另行起訴,並無斷絕救濟途徑。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實際情形仍須參酌完整事實始能判斷,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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