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一、我取得某公司債權憑証,經查該公司名下亦無所得,現該公司已廢止,債權憑証是否仍有效?
如債權憑証仍有效,我是否應找負責人追討?
二、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之就任、解任等均向法院聲報,該公司如未完成清算程序前,債權憑証是否仍有效?而如完成清算程序,債權憑証是否仍有效?謝謝。
A:
游小姐,您好:
債權憑證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之規定,為執行法院所出具之債權尚未清償之證明,故只要債權存在,債權憑證原則上即難謂有效之情形。
但若債務人為具有法人格之公司,由於法人得獨立享受權力負擔義務,除非債權憑證上之債務人包含其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否則僅得聲請執行債務人公司之財產而不得對於負責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執行。
又,清算並非法定停止執行之事由,故債權人若查得清算中公司有財產可供執行,仍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定代理人應列全體清算人)。但若債務人公司已確實完成清算,則公司應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取償,債權人自無從持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若債權人查得公司仍有財產可供執行,無論債務人公司是否廢止或於清算程序中,債權人皆可以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反之,若債務人公司亦無財產可供執行,自無從憑債權憑證向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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