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我爸爸在民國90年前,看到報紙上的手機換現金廣告就去申辦了,然後最近兩天接到台灣大哥大委託債權公司的電話,說我們要去把錢繳掉,不然要查封我們的房子,請問這麼久了還有法律效力嗎?我需要理會他嗎?
A:
一、 關於電信公司電話費請求權時效長短,司法實務上有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十五年、有認為適用民法第126條定期給付債權時效五年、亦有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短期消滅時效二年之規定,若雙方日後有上法院訴訟,可就有利自己之部分提出主張。
二、 就是否須理會債權公司催討乙事,若真有欠費未繳,於情於理仍應如數繳納始屬妥適;若您認為對方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也可不理會對方之催討,待對方向法院訴請還款時,再向法院為有利於己之主張,畢竟對方若未執有法院之確定判決,依法無法執行你父親名下之財產。
三、 當然,若對方藉由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方式向你們催討欠款,記得須於時限內依法向法院提出異議。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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