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人今日接獲一封存證信函,寄件人與本人共同持有一筆土地
本人持分為三萬分之四六九,寄件人持分三萬分之二二七八一
對方通知本人依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二、三項之規定欲將該共同持有土地售與第三人
並請本人提供產權移轉證明文件
還限本人十日內回覆是否願以同一價格同一條件購買,逾期視為放棄
但敝人並不願出售該土地,請問要如何自保呢?
請您釋疑,謝謝您~
A:
您好,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原本就是為了避免少數持分的共有人藉其持分防害土地的利用,所以若他方符合土地的的規定,而你又不願意以同一價格優先購買,則他方就可以對共有土地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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