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是有限公司資本額各半,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董事共同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
現董事長( 握有公司印鑑資金操控)前年購公司車二台配董事使用,現自行欲將賣出一車,財務完全無法洞悉,
如欲制止應如何處理
A:
答覆:
關於有限公司執行業務之規定,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及同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46條:「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是若二名董事皆有執行業務之權,則業務之執行,應過半數決之,否則恐有違法之嫌。又凡有權執行業務之董事,當然有權閱覽公司財務資料,並得對其他董事執行業務提出異議,命其停止,必要時得依法提起請求作為或不作為之訴訟。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實際情形仍須參酌貴公司章程規定及完整事實始能判斷,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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