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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移轉可否包含肖像權


李OO 發問於 2013-05-1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請問我們公司有拍攝產品廣告,在拍攝合約上有寫明
製作公司同意該廣告之相關著作財產權於尾款兌現後歸屬於我司所有。
簽約前有告知該廣告片畫面可能會運用在平面刊物及網路上,
今模特兒經紀公司表示其肖像權與廣告公司簽訂僅可使用在電視媒體上,
想請問我司可如何處理該狀況?
往後的合約上該如何簽訂以保障我司的使用權利?
(如果我還是需要擷取部分畫面使用在平面刊物上的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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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您來信內容所述,扼要回答如下:

一、貴公司已經透過拍攝合約之約定取得廣告影片的著作財產權,按理貴公司應可自由利用此一廣告影片。
二、但貴公司利用此一影片卻受到模特兒個人或經紀公司對於模特兒肖像利用方式限制,而受到影響,因 貴公司事前即已告知廣告公司廣告影片的利用方式,且模特兒經紀公司與廣告公司間的合約約定理應不能對抗 貴公司,故此一問題應由廣告公司負責解決(例如:就此一廣告影片,廣告公司應取得模特兒經紀公司同意模特兒之肖像可以運用在平面刊物及網路上)。待廣告公司取得此部份肖像利用之授權後,再由廣告公司授權 貴公司。
三、日後此類廣告影片之拍攝,應儘量在拍攝合約內,載明影片日後會使用到的媒介,且廣告公司在 貴公司影片使用之範圍內,應保證已取得可以合法利用之所有權利(包括著作權、肖像權等),以為保障。
四、以上意見,再請參考,如有任何問題,可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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