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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35%股權的權利

35%股權的權利


林OO 發問於 2013-05-1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1000萬,我是公司負責人,持有股權35%,另有兩位董事及一位監察人(實際上就另一人代表,持有股權65%),四名股東就我(35%)和另外一位(65%)有在公司職行業務。
我想請問.....
1.公司負責人不需我蓋章就可更換嗎?(65%的股東說他超過二分之一)

2.公司現金流我沒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嗎?(65%的股東想將公司帳戶的錢大部份轉移到另一戶頭(公司另成立的新戶頭,負責人是65%的股東)

3.65%的股東要業外投資,我不想參與,他說他超過二分之一有所有決定權,真的是如他所說嗎?

4.我的35%股權有那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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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答覆:
1、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若台端具有公司董事身分,亦為公司負責人,須依法承擔應有之法律責任。台端所述「更換負責人」乙事,倘為剝奪台端「董事」之身分者,依公司法第199條第1、2項之規定,股東會為董事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然其他股東僅具65%之股權,其決議恐有瑕疵。倘為剝奪台端「董事長」之身分,則依公司法第208條前段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若他方掌握三名董事之二票,則決議似仍適法。

2、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就移轉公司資金事宜,倘貴公司未另於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決議之。

3、依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就公司轉投資之事宜,倘貴公司未於章程另有規定,於40%以內得經董事會決議,若超過40%,應交付股東會特別決議,即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會議,始屬合法。

4、針對以上疑義,台端可資主張之權利,主要依公司法第187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又依同法第191條:「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股東亦得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實際情形仍須參酌貴公司章程規定及完整事實始能判斷,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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