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請問一下~
1、債務人欠我20萬元,法院已經發給我債權證明
我可以假扣押對方的財產,申請拍賣
但我查過國稅局的資料,他的房子有做過抵押設定
如果申請查封他的房子,卻拿不到錢,那要如何處理?
2、他欠我20元萬,申請的擔保金要負多少呢?是20萬的十分之一嗎?
3、我之前也申請過今年國稅局給的資料作薪資扣款的動作,但第三人異議聲明債務人離職
我聽朋友說過他父親無法工作支領薪水
因為他父親有欠銀行錢,導致他父親都無法工作
請問,我要怎麼做才能讓債務人一有工作就可以扣薪呢?
債務人每換工作我就必須要再申請執行命令,真的很費時,有別的方法可以一直追他的薪資扣薪嗎?
4.再請問一下什麼是價命令?
感謝大律師的抽空回答~感謝您~
A:
一、所詢問題,有諸多矛盾與不明之處,例如:1、所稱債權證明,不知是什麼?假扣押裁定嗎;或債權憑證?2、假扣押只能查封不能拍賣3、他父親無法工作與債務人有何關係?4、「價命令」是否變價命令?(若是請參照本專區之相關問題解答)。
二、有關假扣押之擔保金一般是聲請債權額之三分之一不是十分之一,但有例外,請參照本專欄之小武先生「請問民刑假扣押」問題之解答。
三、債務人換工作時,僅能重新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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