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弟弟95年當了公司人頭負責人,96年要求公司變更負責 人,不要再當人頭負責人,且弟弟於97年離職.
結果公司97年度有欠營業稅,我弟弟96年就已經不是公司負責人,97年的欠稅已經跟他無關,
但不知為何當初變更公司負責人時會計沒有把公司銀行帳戶的負責人印鑑變更,
所以有一個銀行帳戶負責人還是弟弟的名字,97年欠稅後,會計陸續從有這個銀行帳戶領錢出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說雖然欠稅不是弟弟當人頭負責人時發生,但公司欠稅後不繳稅還從公司銀行帳戶領走現金的取款條是蓋弟弟的印章,後來發現錢是會計領走的(因為金額太大銀行有要求會計留下基本資料),
但法務部還是認定印章是弟弟的名字,要弟弟來罰那欠的稅款
有些疑問想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關於從銀行領錢這件事,弟弟只是人頭負責人,他根本沒有公司大小章跟存摺,東西都在會計那裡,現在從銀行領款資料也可看出從銀行領走現金的是會計(因為金額太大她有下留姓名電話),可是法務部一直咬定說印章是弟弟名字,認定印章是他蓋的,可是我們根本不知道會計沒把銀行帳戶負責人變更,甚至還留著弟弟的印章去領錢, 請問律師就印章這件事,我們有辦法證明弟弟的清白嗎?
A:
[quote:53111cc835="江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弟弟95年當了公司人頭負責人,96年要求公司變更負責 人,不要再當人頭負責人,且弟弟於97年離職.
結果公司97年度有欠營業稅,我弟弟96年就已經不是公司負責人,97年的欠稅已經跟他無關,
但不知為何當初變更公司負責人時會計沒有把公司銀行帳戶的負責人印鑑變更,
所以有一個銀行帳戶負責人還是弟弟的名字,97年欠稅後,會計陸續從有這個銀行帳戶領錢出來.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說雖然欠稅不是弟弟當人頭負責人時發生,但公司欠稅後不繳稅還從公司銀行帳戶領走現金的取款條是蓋弟弟的印章,後來發現錢是會計領走的(因為金額太大銀行有要求會計留下基本資料),
但法務部還是認定印章是弟弟的名字,要弟弟來罰那欠的稅款
有些疑問想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關於從銀行領錢這件事,弟弟只是人頭負責人,他根本沒有公司大小章跟存摺,東西都在會計那裡,現在從銀行領款資料也可看出從銀行領走現金的是會計(因為金額太大她有下留姓名電話),可是法務部一直咬定說印章是弟弟名字,認定印章是他蓋的,可是我們根本不知道會計沒把銀行帳戶負責人變更,甚至還留著弟弟的印章去領錢, 請問律師就印章這件事,我們有辦法證明弟弟的清白嗎?[/quote:53111cc835]
您好:
一、本件關鍵在於「欠稅時期」,是否有同意擔任負責人之事實。也就是說,負責人要負稅法上的責任,必須要這個負責人有意思表示同意擔任負責人,無論是實質負責人或名義負責人,只要有同意就有責任。
二、題意主要認為未擔任負責人,但是銀行存款還是舊負責人名義提領,所以行政執行署認定仍是負責人。首先,名義負責人已變,行政執行署應不是以負責人這部份為依據,可能舊負責人仍是董事之類的情形,才會連帶負責,這部份應加以釐清。
三、假設實際上,在96年後根本就與該公司沒有關係,也沒有擔任董事之類的情事;則銀行與公司間的關係,並非可認定舊負責人仍與公司有委任董事或經理人關係,只不過就銀行而言,沒有更換負責人而已,行政執行署如此認定,就有問題。因為提領金錢之事實是一回事,是否法律上是公司負責人,又是另一回事,二者沒有絕對的認定關係。執行署是因為執著公司有人把錢領走,而此人名義為舊負責人,就要舊負責人負擔稅法責任,這部份是有疑義的。
四、若未經授權或已停止授權使用印章,仍使用蓋印,有偽造印文的可能。不過,仍須依歷來可能的事實作完整詳盡的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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