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1.請問本人與服務店家簽訂之合約上
甲方未載明店家公司全名,統編,地址,但有蓋公司大章
乙方未載明本人之身份證字號,地址,但本人有簽名並抐指印
請問合約是否有效?
2.若有效,合約上僅載明店家會提供多少底薪與福利規定,並未明訂違約罰則
店家可主張違約金嗎?
謝謝
A:
答覆:
1、不論是民法第482條以下所定的僱傭契約,或是勞動基準法第9條以下所定的勞動契約,皆為不要式契約,意思是,若雙方僅以口頭約定,仍可成立有效契約。所以,既然口頭約定都有效了,台端與服務機構所簽訂之書面合約若有欠缺記載統編、身份證字號等資料,自然也不影響合約效力。不過,若他方否認雙方間存在契約關係,或爭執契約內容,欠缺書面或記載不完備之情形,可能會造成舉證上的劣勢。
2、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表示違約金係任意規定,若未經約定,則沒有請求之基礎。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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