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在95/08/19出了一場車禍
車禍初步鑑定也已經出來,是對方違規右轉的錯
對方申請了一次調解委員會
但因為賠償金的問題直和解不成,對方也拒絕再次申請和解
說如果還要和解必須由我們親自聯絡他。
我想請問:
1、對方堅持我的機車只是輕微的擦傷,所以只願意賠五千元
但是實際上我的車子修了一萬六千元,關於這點我應該要如何提出證明才行?還有機車的折舊率又該如換算呢?
2、如果告上法院的話我可以請求精神賠償金嗎?金額又該是多少才比較正確呢?
謝謝您回覆
A:
您好,
1、機車的修復費用,最好是原廠的機車行所出具的修理費用收據即可證明。但需證明修理的項目是本次車禍所產生的損害才行。而機車的耐用年限定為三年,折舊率為0.536。
2、人沒有受傷,人就沒有精神上的損害。機車是機器,也不會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以本次車禍你不能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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