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公司於公司網頁上有提到其它公司的名字.事實陳述如下:
甲公司於美國並未有其它分公司,故甲(USA)與甲公司並無關聯;若有需要訂購產品者,請直接與甲公司或甲授權代理商聯繫.
現甲(USA)EMAIL通知我公司:在我公司的網頁提到其公司名稱已侵害到其權益,要求我司馬上移除.
請問:
1.我公司有侵權嗎?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9條而言,看不出我公司有損害其權利.
2.若此美國公司(aa)在美國對我公司提出訴訟,我司是否較不利?(亦即依美國法令,有無侵權)
謝謝您!
A:
由於台端所述之事實不甚清晰,本所暫覆如下:
一、 按我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佈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次按,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事業不得有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又,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事業不得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定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又按,按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逾期不為改正得按次連續處罰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 台端來文所提甲公司似為 台端的公司,而甲USA似指他人公司(如此項述敘與事實不符,再此來函更正),如 貴公司網站上所為甲公司與甲USA無任何關係之敘述為事實,應無陳述或散佈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或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但應小心該等敘述無利用該美國公司商標或有減損或致該美國公司之商譽之負面影響。
三、 次按,著作權法之規定,網頁亦為著作權保護之客體之一,若台端公司之網頁未經該美國公司授權而提供該美國公司網頁之鏈結,恐有侵害該美國公司著作權之危險,應特別注意。
四、 此外,台端之公司(如為被告)位於我國,被控訴之不法行為係於我國發生,若使用之網路伺服器位於我國,則本案與我國之關係最為密切,可主張本案應以我國法院為管轄法院。次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故該美國公司若於美國起訴,則建議台端應作管轄權不當之抗辯,俾令美國公司不得不於我國起訴,對於台端之應訴不僅較為便利,極有可能適用我國之法律審理之,可免去對外國法律不熟悉之困擾。但因 台端在美國應訴需請律師較不方便,且費用可能為天價,或有台灣公司面臨此種情形,主動向台灣法院起訴,確認侵權行為債權不存在,化他被動為主動,對 台端公司為較有利的選擇。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疑問,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A:
您好,本所答覆如下:
一、 倘若該甲公司-USA已合法在中華民國取得商標專用權,且貴公司(甲公司)之商標涉有商標法第62條即
侵害商標之情形時,則不無可能仍涉有不法之行為。總之,仍應視個案詳情之事證再為定奪 。
二、 若該甲公司-USA在美國本地對貴公司提起訴訟,應會透過我駐美代表處轉達相關起訴及開庭之文件,
故不可能有所稱「管轄不當抗辯」之問題,除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則另當別論。
劉龍飛律師9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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