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因主管個人主觀因素
執意調動我的職務
由原本的 開發助理調去現場當作業員
請問如果想要拿到資遣費應該要怎麼蒐證呢?
A:
您的問題可參考學理上「調動五原則」來認定雇主「職務調動」是否合法?
• 1. 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 3. 對勞工工作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
• 4. 調動後工作之性質為其技術及體能所可勝任。
•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
故,若調動後的職務您確已無法勝任,您或可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請求給付資遣費。
當然,若您不願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卻也無法達到公司之要求,公司也可能會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四、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將您資遣,並依同法第17條之規定,給付資遣費。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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