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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害變成詐欺被告


小O 發問於 2013-04-21 | 高雄 | 資訊科技業

Q: 二年多前,小弟駕車被一女子撞擊,雙方在警局同意合解,該女子也同意負起所有責任,而告知她會和保險公司全權處理!

但在車子維修後,該女子避而不見,該保險公司卻要向小弟索取3成的費用,說依當時狀況小弟我需負擔3成的責任!我也以存證信函告知該女子,但沒有收到回應!

最近卻收到車廠對小弟提告"詐欺",;理由第一次去維修,便無支付任何酬勞............,這真的成立嗎?

小弟手邊有當時告知該女子的存證信函及當時雙方同意由該女子負全責的簡訊(及拍下簡訊的照片);

車禍損害賠償是二年內,如今超過二年,我可以對該女子提出任何民刑的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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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 就民事請求權之時效:
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消滅。故就您所述,若您自車禍發生時就知悉賠償義務人即該女子,該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已罹於二年之時效。
二、 就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之期間: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起。故就您所述,若您現欲對該女子提性質上屬告訴乃論罪之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恐已超過六過月之告訴期間。
三、 就刑事詐欺部分:
這部分是修車廠對您提告,端視您就修車費之給付有無詐欺犯意與行為,因為問題中並未明確敘述,故尚無從判斷;但要注意的是,不能僅以您與該女子間的民事和解約定來對修車廠抗辯,因修車廠恐係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受您與該女子間和解約定之拘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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