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哪些帳冊需保留
保留時限為何?
應由何人負責保留?
都無人想負責時該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答覆
A:
您好:
一、公司法第332條規定「簿冊及文件」,參諸主管機關經濟部民國90年9月19日(90)經商字第 09002189350號函釋見解,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名簿、公司債存根簿、會計帳簿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故前該文件即屬主管機關認定應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保存之簿冊及文件。
二、公司法第332條乃規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故依據該等法文規定,簿冊及文件保留時限為10年,而保存人則為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人任之。
三、承上,如不願擔任公司法第332條規定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則可於法院指定前具狀向法院表示無意願或無能力充任,否則一但法院已依職權裁定指定特定人任保存人,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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